Full-text Omitted. | | 國家知識產權局、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專利行政管理二審行政判決書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 | 行政判決書 |
| | (2019)最高法知行終66號 |
| | 上訴人(原審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 |
| | 法定代表人:申長雨,該局局長。 |
| |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昊,該局審查員。 |
| |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明雅,該局審查員。 |
| |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沈慶行,該公司董事長。 |
| |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林,北京科龍寰宇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專利代理師。 |
| | 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因與被上訴人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奇鋐公司)發明專利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的(2017)京73行初8147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并于2019年10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昊、朱明雅,被上訴人奇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
| | 國家知識產權局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維持第123810號復審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被訴決定);2.由奇鋐公司承擔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一)關于區別特征1。散熱模組作為本領域常見的對發熱元件進行散熱的部件,當散熱模組結構需要將熱管與散熱鰭片組結合時,正如原審判決指出的,“孔洞和凹槽都是本領域常見的可容納管狀物的結構",在散熱鰭片組的非邊緣位置上開設孔洞來容納熱管,在散熱鰭片組的邊緣位置上開設凹槽來容納熱管,均為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做出的常規選擇。散熱模組在工作時需要緊密接觸發熱元件,將發熱元件上產生的熱量傳導出去,在散熱鰭片組周邊設計凹槽,將熱管穿設于凹槽中,熱管一端的一半的周向面積接觸散熱鰭片組,熱管的另一半的周向面積在工作時就可以緊密接觸發熱元件,而不是“暴露在空氣中",這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在設計散熱模組結構時容易想到的提高熱量傳遞效率的方案,并沒有“導致冷卻效率的降低",該方案并非如原審法院認定的是一個由于有弊端而不容易被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想到的方案。(二)關于區別特征2。對比文件1中公開的方案對于熱管穿入散熱鰭片組的過程中由于摩擦力的作用而可能造成的散熱鰭片環墻變形或者熱管變形的負面效果已經有所預見,并且采用在散熱鰭片組的間隙中插入支撐治具作為輔助手段減小穿入時由于克服摩擦力帶來的沖擊,則本領域技術人員在對比文件1公開的方案的啟示下,容易想到采用相對于“穿入"更加快速的“擊入"的方式組裝對比文件1中的熱管與散熱鰭片組,進而滿足組裝時“一次穿入"的需求。本申請權利要求1中也未對“擊入"的具體手段進行限定。對于對比文件1中的方案,只要組裝熱管與散熱鰭片組時保證不變形,無論采用穿入還是擊入,均可作為組裝的手段。在對比文件1的基礎上,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想到使用“擊入"的方式將熱管與散熱鰭片組進行組合。無論是本申請權利要求1中的方案還是對比文件1中的方案,由于組裝好的熱管與散熱鰭片組之間需要緊密結合,因此組裝時所遇到的阻力是客觀存在的。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想到施加外力“快速"推動熱管穿入“一次性"完成與散熱鰭片組的組裝,即采用“擊入"的方式進行散熱元件的結合。綜上,在對比文件1的基礎上結合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想到的技術手段以獲得本申請權利要求1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是顯而易見的,本申請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造性。 |
| | 奇鋐公司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 | 奇鋐公司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原審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奇鋐公司起訴請求: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決定,判令專利復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 |
| |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本申請是申請號為201210212676.8、名稱為“散熱模組結合方法"的發明專利申請。本申請的申請人為奇鋐公司,申請日為2012年06月21日,公開日為2014年01月15日。 |
| | 經實質審查,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審查部門于2016年05月12日發出駁回決定,駁回了本申請,其理由是:權利要求1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駁回決定所依據的文本為2016年01月05日提交的權利要求第1-7項,申請日2012年06月21日提交的說明書第1-5頁、說明書附圖第1-5頁、說明書摘要和摘要附圖。 |
| | 駁回決定中引用了如下對比文件: |
| | 對比文件1:TW200850134A,公開日為2008年12月16日; |
| | 對比文件2:TW201007438A,公開日為2010年02月16日; |
| | 對比文件3:TWI291393B,授權公告日為2007年12月21日; |
| | 對比文件4:CN101932221A,公開日為2010年12月29日。 |
| | 駁回決定中具體理由: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和本領域公知常識的結合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另外,在駁回決定的其他部分中指出權利要求2-7不具備創造性。 |
| | 駁回決定所針對的獨立權利要求1的內容如下: |
| | “1.一種散熱模組結合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下列步驟:S1:提供一第一散熱元件及一第二散熱元件;所述第二散熱元件為一散熱器及一散熱鰭片組其中任一,并所述第二散熱元件具有多個散熱鰭片,并將所述散熱鰭片相對應處預先開設一第一孔洞及一第一凹槽,所述第一散熱元件為一熱管,并預先彎折呈一U字型,該第一散熱元件之兩端分別對應所述第二散熱元件之第一孔洞及所述第一凹槽,所述第一孔洞之周緣更設有一凸部;S2:將所述第一、二散熱元件欲組合的部位相互對應,并通過擊入的方式驅使該第一散熱元件與該第二散熱元件得以結合。" |
| | 奇鋐公司對上述駁回決定不服,于2016年08月11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了復審請求,同時提交了權利要求書的全文替換頁。將權利要求6引用權利要求7修改為權利要求6引用權利要求5。奇鋐公司認為: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具有區別特征:A、第二散熱元件開設有第一孔洞及第一凹槽,第一散熱元件和第二散熱元件通過該孔洞和凹槽的相互配合實現連接;B、第一孔洞之周緣設有一凸部;C、通過擊入方式使第一、二散熱元件結合;D、上述A+B+C的組合。以上區別既未被其他對比文件公開,又不屬于本領域公知常識。因此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以及本領域公知常識的組合具備創造性。 |
| | 奇鋐公司提交的權利要求6的內容如下:“6.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散熱模組結合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散熱元件容設于一擊入裝置內,所述擊入裝置通過彈簧力及氣壓力及液壓力及爆破力其中任一作用力將該第一散熱元件由該擊入裝置內向外推出,驅使該第一散熱元件兩端分別穿設所述第二散熱元件的孔洞及第三散熱元件的槽部結合。" |
| | 經形式審查合格,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16年11月18日依法受理了該復審請求,并將其轉送至原審查部門進行前置審查。 |
| | 原審查部門在前置審查意見書中,堅持駁回決定。隨后,專利復審委員會成立合議組對本案進行審理。 |
| | 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17年02月15日發出復審通知書,指出權利要求1、7相對于對比文件1和本領域慣用手段的結合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權利要求5、6相對于對比文件1、4和本領域的慣用手段的結合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創造性,權利要求2-4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假設評述權利要求2-4相對于對比文件2和本領域的慣用手段的結合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創造性。 |
| | 奇鋐公司于2017年03月23日對復審通知書作了答復,提交了意見陳述書和權利要求書的全文修改替換頁,將權利要求7的附加技術特征補入權利要求1并刪除權利要求7。奇鋐公司認為:與對比文件1相比,權利要求1至少具有如下區別特征:A、第二散熱元件開設有第一孔洞及第一凹槽,第一散熱元件和第二散熱元件通過該孔洞和凹槽的相互配合實現連接,同時采用第一凹槽設計,使部分熱管不與散熱鰭片接觸,與空氣接觸,實現了另外一種散熱方式;B、通過擊入方式使第一、二散熱元件結合,采用焊接的方式將該第一散熱元件與該第二散熱元件加以固定。關于區別特征A,合議組認為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將對比文件1中的一個孔洞改進設置在散熱片足夠邊緣的地方以致于形成凹槽,并將熱管一端對應凹槽并在裝配時穿過凹槽。奇鋐公司不同意合議組的觀點,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種散熱鰭片與熱管一次組裝方法,其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穿設熱管時散熱鰭片與散熱鰭片之間僅靠著環墻支撐,在擠壓過程中導致散熱鰭片的環墻變形或熱管變形,造成散熱效率低下,其解決問題的方法是在散熱鰭片1的正面11成形有復數凸出的環墻12及一側邊緣所承接的扣接部13,即散熱片之間通過扣接部13預先固定,然后穿設熱管,這樣的組裝方式與本申請在背景技術中記載的現有技術中需要將熱管一一穿入散熱鰭片的孔洞中以實現連接,導致過程復雜組裝效率低的技術問題相近似,其并沒有公開通過孔和槽的配合實現快速、高效率組裝方法,如果把對比文件1引入到本申請的技術方案中,散熱鰭片的一側邊緣所承接的扣接部13,顯然就是多余的設計,也不是本領域技術人員易于想到的。而本申請的權利要求1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就是:快速、高效率組裝第一、二散熱元件;孔洞為保證一、二散熱元件牢固連接之必須,然而全部通過孔洞連接(對比文件1采取的方式),為了防止在穿插熱管時發生錯位現象,還需要增設扣接部13預先固定散熱鰭片,這會導致組裝效率降低;本申請權利要求1采用“一孔一凹槽"的配合,“一孔"保證了一、二散熱元件牢固連接,“一凹槽"則減少了一半穿孔的步驟,二者配合,實現了快速高效組裝與牢固連接的最佳平衡,避免了穿插熱管時散熱鰭片發生錯位,同時采用凹槽設計使部分熱管不與散熱鰭片接觸,與空氣接觸,實現了另外一種散熱方式,提高了散熱效率,該區別特征顯然不是公知常識,也不是本領域技術人員易于想到的。復審通知書中以“孔"被公開,“槽"為本領域公知常識為理由,顯然是割裂了孔、槽配合,把一個完整的技術特征“孔凹槽配合"割裂為彼此無聯系的“孔"“凹槽",進而分別認定為本領域的公知常識,該認定顯然是不恰當的。關于區別特征B,對比文件1采用壓入的方式,由于扣接部13的設計,并不需要進一步固定,而本申請權利要求1采用擊入的方式,并通過焊接加以固定,二者之間的固定方式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對比文件1對此沒有啟示,沒有公開該區別特征。關于區別特征C,本申請權利要求1將前述區別特征A+B+C組合起來,形成快速組裝連接第一、第二散熱元件的倍增效應:采用合理的連接方式(一孔一凹槽相互配合)、快速找到對應安裝位置(第一孔洞之周緣更設有一凸部),以擊入的方式,并通過焊接進一步固定,實現快速、高效連接,可以大大提高組裝效率。對比文件1完全達不到這一效果,其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如何防止在導管穿過散熱鰭片時,防止熱管與散熱鰭片的環墻變形,而造成產品不良",對比文件1沒有公開該區別特征,且該區別特征不屬于公知常識。因此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以及本領域公知常識的組合具備創造性。修改后的權利要求書的內容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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