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江蘇省房地產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與劉養力借款合同糾紛上訴案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 | 民事判決書 |
| | (2018)最高法民終800號 |
| | 上訴人(原審原告):江蘇省房地產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陳順全,該公司董事長。 |
| | 委托訴訟代理人:左斌,北京大成(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
| |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偉,北京大成(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
| | 上訴人(原審被告):劉養力,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 |
| |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明祥,國浩律師(南京)事務所律師。 |
| | 委托訴訟代理人:閆樂宇,國浩律師(南京)事務所律師。 |
| | 上訴人(原審被告):江蘇駿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劉洪,該公司董事長。 |
| |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明祥,國浩律師(南京)事務所律師。 |
| | 委托訴訟代理人:閆樂宇,國浩律師(南京)事務所律師。 |
| | 上訴人(原審被告):常熟市駿湖實業發展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邵江洪,該公司董事長。 |
| |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明祥,國浩律師(南京)事務所律師。 |
| | 委托訴訟代理人:閆樂宇,國浩律師(南京)事務所律師。 |
| | 上訴人(原審被告):陸忠。 |
| |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明祥,國浩律師(南京)事務所律師。 |
| | 委托訴訟代理人:閆樂宇,國浩律師(南京)事務所律師。 |
| | 上訴人江蘇省房地產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江蘇省房地產公司)與上訴人劉養力、江蘇駿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簡稱江蘇駿湖公司)、常熟市駿湖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簡稱常熟駿湖公司)、陸忠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江蘇省房地產公司與劉養力、江蘇駿湖公司、常熟駿湖公司、陸忠均不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蘇民初35號民事判決,分別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江蘇省房地產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左斌、劉偉,上訴人劉養力、江蘇駿湖公司、常熟駿湖公司、陸忠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潘明祥、閆樂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
| | 江蘇省房地產公司上訴請求:1.變更一審判決第一項為劉養力、江蘇駿湖公司、常熟駿湖公司按照江蘇省房地產公司貸款融資利率償還借款利息;2.劉養力、江蘇駿湖公司、常熟駿湖公司、陸忠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主要事實和理由是:江蘇省房地產公司、江蘇百澤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簡稱百澤公司)、江蘇駿湖公司簽訂的《備忘錄》載明,江蘇省房地產公司提供給百澤公司的借款,按照籌集該筆資金的實際融資成本上浮10%計息,江蘇駿湖公司再按照該同等融資成本上浮7%支付資金占用費。因此,原審判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不當。 |
| | 劉養力、江蘇駿湖公司、常熟駿湖公司、陸忠辯稱:本案表面是百澤公司向江蘇省房地產公司借款,實質是由江蘇省房地產公司提供資金,江蘇駿湖公司提供收購機會,共同以百澤公司為平臺,合作開展股權收購,收購成功后雙方均可通過共同持股的百澤公司獲益。江蘇駿湖公司對江蘇省房地產公司不存在付息義務,也無需替百澤公司支付利息。由于江蘇省房地產公司存在違約,在各方就利息損失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應根據合同的性質、利息損失產生原因以及各方過錯認定利息承擔問題,江蘇省房地產公司至少應承擔部分利息損失。綜上,江蘇省房地產公司關于劉養力、江蘇駿湖公司、常熟駿湖公司、陸忠應按照其貸款融資利率給付利息的上訴請求既無合同依據,也無事實依據,應予駁回。 |
| | 劉養力、江蘇駿湖公司、常熟駿湖公司、陸忠上訴請求:1.改判駁回江蘇省房地產公司全部訴訟請求;2.江蘇省房地產公司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主要事實和理由是:(一)一審法院判令劉養力、江蘇駿湖公司、常熟駿湖公司支付資金占用利息缺乏事實依據。1.各方就利息支付問題未能達成合意;2.一審法院從銀行調取的證據能夠證明江蘇省房地產公司主張的利息已由百澤公司按期支付,江蘇省房地產公司關于百澤公司支付的利息系通過“資金調配及賬目處理”實現名義支付的主張無證據證明;3.即使該主張成立,江蘇省房地產公司與百澤公司的行為屬于借新還舊,但因在先債務已經清償,江蘇省房地產公司也不應獲得重復清償。(二)一審法院判令劉養力、江蘇駿湖公司、常熟駿湖公司支付資金占用利息不公平。1.江蘇省房地產公司即便存在利息成本,但在劉養力、江蘇駿湖公司、常熟駿湖公司與江蘇省房地產公司就利息問題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江蘇省房地產公司也應向百澤公司主張利息;2.案涉項目雖然系協商后終止,但相關證據可以證明項目終止的原因系江蘇省房地產公司單方調整經營策略,故不能免除其違約責任,其應自行承擔作為項目成本的利息損失;3.即使江蘇駿湖公司應支付利息,也僅應承擔實際占用資金期間的利息。江蘇駿湖公司收取百澤公司資金系為收購案涉項目。2012年9月12日,江蘇愛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簡稱愛地公司)成功收購案涉項目,根據合同約定,江蘇駿湖公司所持愛地公司70%股權即歸百澤公司所有。因此,江蘇駿湖公司既無歸還本金的義務,也無再向百澤公司支付此后資金占用費的義務。另外,在愛地公司成功收購案涉項目前,江蘇駿湖公司已陸續支付相關資金用于收購事宜,實際占用資金的數額和期限也在變化中,一審判決未考慮該事實。 |
| | 江蘇省房地產公司辯稱:1.案涉《借款協議》《委托股權收購協議書》《備忘錄》《關于償還10.5億元本息的協議書》構成劉養力、江蘇駿湖公司、常熟駿湖公司支付10.5億元借款利息的合同基礎。雖然銀行賬目顯示百澤公司償還了利息,但該利息系由江蘇省房地產公司支付,百澤公司實際并未支付利息。2.《關于償還10.5億元本息的協議書》明確約定各方一致同意百澤公司歸還10.5億元本息的義務由劉養力、江蘇駿湖公司、常熟駿湖公司承擔。從案涉《借款協議》《委托股權收購協議書》及《備忘錄》可以看出,借款從提供之日開始計算利息,無需考慮資金具體使用情況。3.江蘇省房地產公司不存在單方違約。江蘇駿湖公司未在約定的兩個月內完成案涉項目收購,最終收購價格與本案當事人約定的收購價格存在巨大差異,江蘇駿湖公司收購案涉項目后已將項目轉讓,并從中獲得巨額收益。綜上,請求駁回劉養力、江蘇駿湖公司、常熟駿湖公司、陸忠的上訴請求。 |
| | 江蘇省房地產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劉養力、江蘇駿湖公司、常熟駿湖公司連帶清償所欠江蘇省房地產公司1027547447.45元(暫計算至2017年7月20日,實際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2.江蘇省房地產公司有權就江蘇駿湖公司、常熟駿湖公司質押的百澤公司合計49%的股權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3.江蘇省房地產公司有權就江蘇駿湖公司、陸忠持有的常熟駿湖公司合計100%的股權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4.本案訴訟費由劉養力、江蘇駿湖公司、常熟駿湖公司、陸忠承擔。 |
| |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一)2011年7月19日,江蘇省房地產公司、百澤公司、江蘇駿湖公司簽訂《借款協議》,約定:1.百澤公司委托江蘇駿湖公司(通過其控股70%的目標公司愛地公司)負責完成對南京七四二五工廠股權的收購工作;2.江蘇省房地產公司在協議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負責向百澤公司提供借款10.7億元,并按照江蘇省房地產公司籌集該筆資金的實際融資成本上浮10%計息;3.百澤公司可將上述10.7億元提供給江蘇駿湖公司,專門用于收購南京七四二五工廠股權項目,百澤公司對該資金的使用擁有監管的權利,江蘇駿湖公司、常熟駿湖公司承諾以各自擁有的百澤公司股權質押給江蘇省房地產公司為該筆資金提供擔保,收購資金不足部分由江蘇駿湖公司自行籌集;4.在江蘇駿湖公司通過愛地公司成功購得南京七四二五工廠股權后,江蘇駿湖公司所持有的愛地公司70%股權及相關債權的權屬即為百澤公司所擁有,并立刻開展審計評估、工商變更等股權轉讓相關事宜,如在審計評估中發現重大瑕疵則百澤公司有權停止對愛地公司70%股權及相關債權的受讓,江蘇駿湖公司須向百澤公司歸還全部本金及利息;5.江蘇駿湖公司收購南京七四二五工廠股權項目的期限為收到百澤公司10.7億元資金之日起兩個月,如果逾期10個工作日未能完成收購,視同收購失敗,江蘇駿湖公司須在收購失敗確定后的3個工作日內向百澤公司歸還全部本金和利息,收購南京七四二五工廠股權項目的法律風險由江蘇駿湖公司負責承擔。 |
| | 2011年7月19日,百澤公司與江蘇駿湖公司簽訂《委托股權收購協議書》,約定:百澤公司通過向另一股東江蘇省房地產公司進行融資的方式籌集10.7億元,該資金提供給江蘇駿湖公司,專門用于江蘇駿湖公司收購南京七四二五工廠股權項目;如收購失敗,則在收購失敗確定后的3個工作日內,江蘇駿湖公司應無條件將上述資金本金全部歸還百澤公司,并按照江蘇省房地產公司籌集該筆資金的實際融資成本上浮10%支付利息等。 |
| | 2011年7月19日,百澤公司、江蘇駿湖公司簽訂了《股權收購協議》,約定:愛地公司成功購得南京七四二五工廠股權項目后,江蘇駿湖公司所持有的愛地公司70%股權及相關債權的權屬即為百澤公司所擁有,并立刻開展審計評估、工商變更等股權轉讓相關事宜的辦理。如在審計評估中發現重大瑕疵則百澤公司有權停止對愛地公司70%股權及相關債權的受讓。百澤公司從江蘇駿湖公司處受讓愛地公司70%股權及相關債權的總價款不高于11.05億元(愛地公司收購南京七四二五工廠股權項目的總成本為10.7億元加上愛地公司70%股權的賬目價值0.35億元,最終價格以履行國有控股企業收購資產的審計評估程序后的評估價為準)。愛地公司完成收購后,百澤公司已按照雙方于2011年7月簽署的《委托股權收購協議書》約定向江蘇駿湖公司提供的10.7億元自動轉為收購款等。 |
| | 2011年7月,江蘇省房地產公司、江蘇駿湖公司、常熟駿湖公司簽訂《股權質押合同》,約定:江蘇駿湖公司、常熟駿湖公司以其各自持有的百澤公司的全部股權(合計49%)向江蘇省房地產公司提供質押;質押擔保的范圍為江蘇省房地產公司通過百澤公司向江蘇駿湖公司提供的10.7億元融資款的本金、利息以及為實現債權所發生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等各種費用);在江蘇駿湖公司收到江蘇省房地產公司通過百澤公司向其提供的10.7億元融資款2個月后,江蘇駿湖公司同意將上述融資款本息全額償還給百澤公司,或按照2011年7月19日江蘇省房地產公司、江蘇駿湖公司及百澤公司三方簽訂的《借款協議》約定方式處理,如江蘇駿湖公司逾期不能足額償還,江蘇駿湖公司、常熟駿湖公司同意將其持有的百澤公司的全部股權經江蘇省房地產公司指定的評估機構評估后,直接轉讓給江蘇省房地產公司或江蘇省房地產公司指定的第三方,以沖抵江蘇駿湖公司所欠債務。如各方無法達成一致,江蘇省房地產公司有權就江蘇駿湖公司、常熟駿湖公司質押的全部股權進行拍賣并就拍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等。2011年8月1日,江蘇駿湖公司、常熟駿湖公司分別以其持有的其對百澤公司的8500萬元、1500萬元出資對應的股權在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了質押登記,質權人為江蘇省房地產公司。 |
| | 2011年12月10日,江蘇省房地產公司、百澤公司、江蘇駿湖公司簽訂《備忘錄》,約定:江蘇省房地產公司已累計向百澤公司提供9億元委貸以專門用于收購南京七四二五工廠股權項目,并按照籌集該筆資金的實際融資成本上浮10%計息;百澤公司已將上述9億元全部提供給江蘇駿湖公司,且江蘇駿湖公司已將此款項以借款方式提供給愛地公司專門用于收購工廠股權項目;江蘇駿湖公司將加速推進各項工作以盡快完成工廠股權項目的收購,并對百澤公司向其提供的全部收購資金支付資金占用費,資金占用費以江蘇駿湖公司實際收到百澤公司的每筆資金之日起開始計算,利率以百澤公司支付給江蘇省房地產公司的同等融資成本上浮7%等。 |
| | (二)2011年9月2日,江蘇省房地產公司(委托人)與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樓支行(簡稱興業銀行南京鼓樓支行)(受托人)簽訂《委托貸款委托合同》(編號為:11xxx1012),委托貸款金額為3.5億元。同日,江蘇省房地產公司(委托人)、興業銀行南京鼓樓支行(貸款人)、百澤公司(借款人)簽訂《委托貸款借款合同》(編號為:110100211013),約定:委托貸款借款金額為3.5億元;借款期限為24個月,自2011年9月2日起至2013年9月1日止;借款利率為固定利率,執行年利率15.4%;每季末月的20日為結息日,借款人應在結息日次日向貸款人支付當期借款利息,在借款到期日支付最后一期利息;借款人未按期還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與委托人達成協議,即借款逾期的,委托人授權貸款人有權對逾期的借款計收罰息,罰息利率為借款利率上浮50%;對未按時支付的利息,委托人授權貸款人有權按合同約定的借款逾期罰息利率計收復利;借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的,則罰息利率也為固定利率等。 |
| | 2013年9月1日,江蘇省房地產公司(委托人)、興業銀行南京鼓樓支行(貸款人)、百澤公司(借款人)簽訂《委托貸款借款展期合同》(編號為:11xxx3012),約定:借款人原取得委托借款3.5億元,于2013年9月1日到期,截至2013年9月1日,上述即將到期的借款未償還的余額為3.5億元,現約定展期至2014年8月31日;展期借款利率為年利率13%等。 |
| | 2014年9月1日,江蘇省房地產公司(委托人)、興業銀行南京鼓樓支行(貸款人)、百澤公司(借款人)簽訂《委托貸款借款展期合同》(編號為:11xxx4023),約定:借款人原取得委托借款3.5億元,于2014年8月31日到期,截至2014年8月31日,上述即將到期的借款未償還的余額為3.5億元,現約定展期至2015年8月30日;展期借款利率為固定年利率12.3%等。 |
| | 2015年8月31日,江蘇省房地產公司(委托人)、興業銀行南京鼓樓支行(貸款人)、百澤公司(借款人)簽訂《委托貸款借款展期合同》(編號為:11xxx5018),約定:借款人原取得委托借款3.5億元,于2015年8月30日到期,截至2015年8月30日,上述即將到期的借款未償還的余額為3.5億元,現約定展期至2016年8月29日;展期借款利率為固定年利率10%,按季付息等。 |
| | 2016年8月29日,江蘇省房地產公司(委托人)、興業銀行南京鼓樓支行(貸款人)、百澤公司(借款人)簽訂《委托貸款借款展期合同》(編號為:11xxx6016),約定:借款人原取得委托借款3.5億元,于2016年8月29日到期,截至2016年8月29日,上述即將到期的借款未償還的余額為3.5億元,現約定展期至2017年8月28日;展期借款利率為固定年利率7.05%,按季付息等。 |
| | (三)2011年9月6日,江蘇省房地產公司(委托人)與興業銀行南京鼓樓支行(受托人)簽訂《委托貸款委托合同》(編號為:110100211014),委托貸款金額為3.5億元。同日,江蘇省房地產公司(委托人)、興業銀行南京鼓樓支行(貸款人)、百澤公司(借款人)簽訂《委托貸款借款合同》(編號為:110100211015),約定:委托貸款借款金額為3.5億元;借款期限為24個月,自2011年9月6日起至2013年9月5日止;借款利率為浮動利率,一季一定,年利率為同期同檔次國家基準利率上浮35%,即實際利率等于同期同檔次國家基準利率乘以系數1.35;每季末月的20日為結息日,借款人應在結息日次日向貸款人支付當期借款利息,在借款到期日支付最后一期利息;借款人未按期還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與委托人達成協議,即借款逾期的,委托人授權貸款人有權對逾期的借款計收罰息,罰息利率為借款利率上浮50%;對未按時支付的利息,委托人授權貸款人有權按合同約定的借款逾期罰息利率計收復利;借款利率采用浮動利率的,則罰息利率也為浮動利率,其浮動周期與借款利率浮動周期一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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